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應揭露事項
親愛的客戶您好,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您詳細閱讀以下的應注意事項:
- 有關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之條文載明於「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TSE)」第(一)、(三)、 (五)、
(六)、(八)、(十)、(十三)條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OTC)」第(一)、(三)、(四)、(七)、(十)、(十二)條。
- 有關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載明於「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TSE)」第(二)、(三)、(四)、(六)、(七)、(十二)、(十四)條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OTC)」第(二)、(三)、(四)、(五)、(六)、(七)、(九)、(十二)條。
- 有關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載明於「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TSE)」第(九)、(十一)、(十二)條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OTC)」第(二)、(七)、(八)條。
- 於集中市場交易之證券交易商品並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有關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載明於「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TSE)」第(十)、(十三)條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OTC)」第(十一)條。
- 若對商品或服務有所爭議,請洽客服中心付費專線(02)2351-7017、電子服務信箱:https://www.emega.com.tw/提出申訴。
- 有關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載明於「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TSE)」第(一)、(四)、(七)、(八)、(十五)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OTC)」第(一)、(四)、(五)、(六)、(十三)條及各項風險預告書中。
本聲明書之揭露事項對於所有股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仍須對契約內容及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本人(委託人)對契約重要內容及各類風險業已充分明瞭並確認了解。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應揭露事項
親愛的客戶您好,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您詳細閱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提及需詳述於「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之內容如下:
-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載明於「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伍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 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載明於「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伍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載明於「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伍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及壹拾伍條費用代收代付。
-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載明於「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伍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廿七項。
- 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載明於「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伍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三十項。
- 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載明於「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伍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 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屬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除應依前條辦理外,並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載明於「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壹拾條風險預告書。
- 若對商品或服務有所爭議,請洽客服中心付費專線(02)2351-7017、電子服務信箱:www.emega.com.tw提出申訴。
本聲明書之揭露事項對於所有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仍須對契約內容及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本人(委託人)對契約重要內容及各類風險業已充分明瞭並確認了解。
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應告知事項
(依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風險揭露辦法」之規定辦理)
親愛的客戶,您好!
感謝您於兆豐證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在您辦理開戶前,本公司特別揭露以下注意事項,這些內容與您的重要權益有關,敬請詳細閱讀,如有不明瞭之處,請向您的營業員洽詢,本公司將提供您詳盡的解說:
-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親持身分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本公司將依據您過去的投資經驗及財力證明,辦理徵信後核定您的融資融券額度。
- 您在本公司完成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手續後,即可委託本公司以融資融券買賣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之國內上市、上櫃有價證券。若您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上櫃時,您應於該有價證券終止上市、上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
本公司對評估為高風險客戶有要求重新徵信或增提擔保品或現金償還之權利;本公司對評估為高風險股票有調降融資成數或停止融資的權利。
- 依法令規定本公司所屬員工(含營業員)不得保管您的印鑑、款項、有價證券或存摺(包括銀行存摺及集保公司存摺),或與您有金錢或股票借貸或代客操作之情事。
您的信用交易帳戶不得出借予他人使用,若因此而造成之損失或損害,需由您自行承擔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向委託人收取之融資利息、融券手續費,及應支付委託人融券賣出價款與融券保證金利息,係由本公司訂定並經報主管機關備查。(各項費率請參閱本公司之牌告)
- 您在本公司融券賣出後,若您融券之標的經本公司向證金公司轉融券,而證金公司券源亦不足並向市場辦理標借或議借時,其所產生之標借或議借費用,依證金公司計算之費用平均分攤給本公司所有融券戶,該項標借費用將於您了結該筆融券交易時向您收取。註:您在產生標借費用當日辦理還券了結或融券買進交易,仍需負擔該筆標借費用。
- 您委託融資融券買賣國內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成交後,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融資自備款及融券保證金交割,否則即為違約,本公司將依法令規定申報違約,並至他證券經紀商反向處理該違約標的,反向處理所得之款項充抵您應償付本公司之債務及費用後,如有不足,本公司得向您追償,另本公司並得向您收取按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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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交易帳戶維持率計算、追繳、處分、留置及違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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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整戶維持率=﹝(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融資金額+融券標的證券市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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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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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整戶維持率低於120%時,將通知各筆擔保維持率不足120%之融資融券補繳差額。
-
2.
補繳期限:本公司追繳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
-
3.
暫緩處分及啟動處分:整戶擔保維持率回升至120%以上(市值回升或部份追繳回升),本公司得暫不處分您的擔保品,但嗣後任一營業日又不足,且您未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者,次一營業日起本公司將自動處分您維持率不足的擔保品。
-
4.
取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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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於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消其追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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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您整戶擔保維持率回升至166%以上者,取消其追繳紀錄。
-
(三)
處分:
-
1.
您若未依以下之規定償還或更換擔保品,本公司處分您該筆融資融券擔保品,經處分後,不足抵償債務時,即以您信用帳戶內之其他款項充抵,經充抵仍有不足者,您應於次一營業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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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維持率不足且未依規定期限補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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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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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融券賣出未依規定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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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依期限內更換不合格之抵押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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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您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您信用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予返還,如不足充抵,應立即清償,否則本公司得依法向您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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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前項處分情事,且未於次一營業日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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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行了結融資融券後,仍不足清償且未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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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留置:
您自行處理融資融券擔保品,致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120%時,本公司有權留置應退還款券,使整戶擔保維持率維持在1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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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信用違約:
本公司處分您信用帳戶內餘額後,仍不足清償債務時,本公司將向主管機關申報您融資融券違約,另本公司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得向您收取融資利率百分之十為上限之融資違約金,或按所定融券手續費率為上限收取一次手續費之融券違約金。
-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屬於信用擴張之投資交易行為,建議您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之前,務必審慎評估您本身的財務狀況以及風險承擔能力。
- 本公司提供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服務,並無收受存款,因而未納入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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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對本公司提供之各項金融商品、服務或契約內容如有疑義可洽您專屬營業員,或以下列方式與本公司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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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服中心專線:(02)2351-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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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醒您於簽約前務必詳閱本公司開戶契約各項條款之內容,以保障您的投資權益。
本人(委託人)已詳實審閱本告知事項之內容,且充分瞭解信用交易相關之規定,並同意日後有關融資融券相關法令修正或利費率調整,貴公司得定期或不定期於對帳單、公司網頁及營業場所更新或公告相關訊息,由本人自行查閱,無須個別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