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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買賣經銀行簽證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上項股票若係屬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至於夫妻間股票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報上項股票贈與,由該分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配偶名義變更,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如其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股東非於停止過戶期間至證券商處辦理變更地址者,則不必向各個發行公司辦理變更,但若股東於停止過戶期間至證券商處辦理地址變更,而未向發行公司辦理變更,則需俟下一次停止過戶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檢送證券所有人資料後始會變更,惟股東若希望立即以新地址為準,於停止過戶期間應逕行向發行公司辦理異動手續。

可至公司股務單位辦理領取,惟為公司日後能將股利發放通知書寄達,股東應向該股務單位辦理地址變更事宜。

繼承人有數人時,繼承系統表可僅由申請繼承股票之人簽名或蓋章;至於分配協議書則應由全部繼承人簽名或蓋章。

  1. 如所有繼承人均有繼承該種股票時,應提供全部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例如:繼承人甲、乙、丙、丁4人均為合於民法規定之繼承人,且均繼承A公司的股票,於辦理繼承過戶時,甲、乙、丙、丁4人的戶籍謄本均應檢附給A公司。
  2. 如僅有1人繼承該種股票時,僅檢附該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例如:甲、乙、丙、丁4人均為合於民法規定之繼承人,但經協議只有繼承人甲1人繼承A公司的股票,則僅需檢附甲的戶籍謄本辦理繼承過戶。

分配協議書之內容,應清楚表示繼承人繼承之標的物為何,所以遺產分配協議書應載明其協議分配之股票。

股東因更名辦理印鑑變更,並未規定須檢附戶政機關核發之印鑑證明書,以郵寄方式辦理者,應檢附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

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 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份,須計入基本所得額,惟若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上述股票面額部份,則屬薪資所得,須申報納稅。

  1.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之委託書,其格式內容應包括填表須知、股東委託行使事項及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基本資料等項目。
  2. 委託書之用紙,應以公司印發者為限。違反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不經由證券市場買賣之上市股票,應按買賣日前一日該種類股票市場收盤價為準。

不可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因其他事由停止過戶者,亦同。據此,股東應於股東會後恢復過戶日時,方得辦理過戶事宜。

本國股東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檢附戶口名簿替代國民身分證,辦理股務相關事務。

  1. 繼承人為外國人: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且另須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2.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繼承人如限於身分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來台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委託台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1. 委託書應由委託人(即股東)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但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蓋章方式代替。
  2. 徵求人應於徵求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未成年股東法定代理人其中之一方印鑑遺失,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及新印鑑卡並加蓋股東及法定代理人印鑑,另檢附印鑑遺失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影本向股務單位辦理印鑑掛失。

股東於填寫委託書前,請先詳閱「委託書使用須知」,並由股東於委託書上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但
(1) 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者及
(2) 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蓋章方式代替。

股東非以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利息所得不適用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所得法第十四條之一)

委託書之取得方式,不可以採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而取得,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不受限。違反者,除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外,並得依證交法第178條規定,處以罰鍰24萬至240萬元,並得連續加重處罰至480萬元迄辦理為止。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並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1. 「徵求」係指徵求人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主動向股東徵求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行為。
  2. 「非屬徵求」係指受託人係因股東之委託而被動取得股東委託書,代理出席股東會之行為(即受股東之主動委託)。

可以,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應受理股東辦理股票質權設定或解除之登記。

公司股東取得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將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時,應由發行公司填報送存集保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應由股東併入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股東,應由發行公司填報送存集保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應於送存集保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特定股東,依法應將其持有股票強制集保時,因是類股票集保公司係以客戶別分別設置保管帳戶,依規定申請領回時,係以原股票交付之。故此類股票於送存集中保管時,得免計入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至該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但該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財政部89/07/26台財稅第0890454416號函)

股務代理機構原則上得接受委託書徵求人之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惟於股東會有選舉議案時,被徵求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徵求人之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中立性原則)。

公司得要求股東親赴公司當場簽名,並提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 不得委託公司代為寄發徵求信函或徵求資料予股東。
  2. 徵求人非於規定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相關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為徵求行為。
  3. 徵求人自行寄送或刊登之書面及廣告,應與送達公司之資料內容相同。
  4. 不得於徵求場所外徵求委託書,且應於徵求場所將徵求之書面及廣告內容為明確之揭示。
  5. 徵求人應於徵得之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6. 委託書之取得
    (1) 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不在此限
    (2) 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3) 不得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7. 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徵得之委託書、委託書明細表及文件資料等,不得對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1. 上市或上櫃股票: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收盤價認定之。
  2. 興櫃股票: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成交均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成交均價認定之。
  3. 前二項以外之股票: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認定之,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按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之。

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或於一課稅 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 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扣繳所得時 ,應該在給付日的下個月 10 日以前把 上一月內 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且在每年 1 月底以前,把上一年度內按每一個所得人的所得(包括扣繳稅款)及所得類別開立扣繳憑單,不屬於扣繳範圍和未達起扣點的所得資料則開立免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並在 2 月 10 日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 給付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 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各類所得時 ,扣繳義務人應該在代扣稅款日起 10 天內,把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所得稅法第88、89、92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員工依公司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無論認股當時收盤價是否高於認股價格都不會造成認股年度所得的增加;但員工於日後執行權利標的股票時,若時價(上市或上櫃股票發行公司為收盤價,其他公司則是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超過認股價格,差額部分就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的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員工之所得額,由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依法課徵員工所得稅。員工認購價格超過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者,其所得以0計算。 (財政部97.6.11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

撤銷股票贈與應在股東未辦理移轉登記前為之,其已繳納的贈與稅始可申請退還。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的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被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得適用設算扣抵的規定。但因被投資公司或合作社的盈餘未分配者,依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的稅額,屬於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的稅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款。

資本公積原屬資本性質,公司利用資本公積轉增資僅為淨值會計科目的調整,股東並無所得可言,依財政部83.6.15台財稅第831596449號函核示:「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應於發行的股票背面註記左列文字:「本股票是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依規定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可知股東取得公司資本公積配股時,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代扣稅款之日起,係以當日開始起算。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繳納稅款及申報核驗期限切勿將始日排除計算,以免造成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因而受罰。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1. 徵求前:
    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8日前(臨時會23日前),檢附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持股證明文件、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資格報經本會備查之文件、擬刊登之書面及廣告內容定稿(應載明事項請依「委託書規則」第8條規定辦理)送達公司及副知證基會。公司有董事或監察人選任議案者,應載明事項中,擬支持董事被選舉人經營理念以200字為限,超過200字或徵求人未依規定於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載明應載事項者,公司對徵求人之徵求資料不予受理。 徵求人非於規定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為徵求行為。
  2. 徵求後:
    徵求人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將其編製徵得之委託書明細表乙份,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依民法第889條之規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是以質權人若出具孳息歸屬出質人之同意文件者,則孳息可由出質人領取。

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若恢復或取得行為能力時,可持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撤銷禁治產宣告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已加蓋舊印鑑的股票,向公司辦理印鑑卡更換手續,爾後辦理各項股務事項,不須再加簽(加蓋)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1.  積極資格:
    (1)該次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
     a.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徵求人應為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依股東名簿記載或存放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證明文件,繼續1年以上持有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80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以上。
    b.前款以外之公司,徵求人應為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依股東名簿記載或存放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證明文件,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80萬股以上者」或「持有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以上且不低於10萬股者」。

    (2)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 徵求人應為持有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5萬股以上之股東。

    (3)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a.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股東單獨或共同繼續1年以上且合計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但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股東應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二以上,且委託徵求之股東中,其中至少1人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被選舉人。但擬支持之被選舉人符合獨立董事資格者,不在此限。
    b.前款以外之公司: j單獨或共同繼續1年以上且合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若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委託徵求之股東,其中至少1人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被選舉人,但擬支持之被選舉人符合獨立董事資格者,不在此限。 k單獨或共同繼續1年以上且合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以上,且於股東會有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其所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一符合獨立董事資格者。
    c.另股東會有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不得接受上開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或接受徵求人之委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j本身係為召開股東會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k本身係為召開股東會之金控公司之子公司。

  2. 消極資格:
    股東及上述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或其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徵求人:
    (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5年者。
    (2)因徵求委託書違反刑法偽造文書有關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3年者。
    (3)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3年者。
    (4)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他金融管理法,經受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3年者。
    (5)違反本規則徵求委託書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經判決確定尚未逾2年者。

  3. 違反資格限制規定者,除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外,並得依證交法第178條規定,處以罰鍰24萬至240萬元,並得連續加重處罰至480萬元迄辦理為止。

除股務代理機構依「委託書規則」第14條規定受公司之委任擔任該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外,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所受委託之人數不得超過30人(即最多僅能受30位股東之委託)。

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緩課年度之免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前述所得資料,發行公司應於投資人辦理放棄緩課之次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會議進行時,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採取投票方式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1. 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2. 股票配發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者,如新股權利證書係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新股權利證書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新股權利證書之首日。

依公司法第二○五條第三、四、五項規定,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且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唯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應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公司始得受理其委託。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公司得拒絕發給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之表決票:
1. 委託書用紙非為公司印發者。
2. 因徵求而送達公司之委託書為轉讓而取得者。
3. 違反徵求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
4. 於徵求場所外徵求委託書。
5. 徵求人擬支持之董事或監察人被選舉人,超過公司該次股東會議案或章程所定董事或監察人應選任人數。
6. 取得委託書者(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利用他人名義;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7. 徵求受託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聲明其受託代理之委託書非為自己或他人徵求而取得)有虛偽情事者,或未檢附聲明書及明細表送達公司或其代理股務機構者。
8. 人未於委託書上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
9. 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其所受委託之人數超過30人時,其全部代理之股數。
10. 股務代理機構受公司委任擔任受託代理人未依相關規定辦 理。
11. 違反「委託書規則」第10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6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者。
12. 將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轉讓他人使用者。
13. 徵求人或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其代理股數超過規定限額者,其超過之部分。
14. 徵求人之投票行為與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記載內容,或與委託人之委託內容,不相符合者。
15. 其他違反「委託書規則」規定徵求委託書者。

董事會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所列之事項,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另獨立董事對於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應提董事會之事項,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非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因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之開會次數有限,為避免公司無法適時形成決策,董事會得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至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確,不得概括授權,以免損及股東權益;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所列之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者,不得以授權方式為之。

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不論股東係持股10%以上,或因擬支持被選舉人之一符合獨立董事資格,適用8%持股規定之情形),其徵得委託書於分配選舉權數時,股東擬支持之獨立董事被選舉權數,應大於各非獨立董事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

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議事錄於本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除股務代理機構依「委託書規則」第14條規定受公司之委任擔任該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外,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之資格限制:
(1)「受3人以上股東委託者」:須具備該公司股東之身分(因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4倍)。
(2)「受1或2人委託者」:依公司法規定,受託代理人得不具股東之身分。

利益迴避是一道德標準之觀念,按公司治理之效能是否發揮,董事會之角色相當重要,其中利害關係董事之自行迴避,又為董事會功能能否彰顯之關鍵因素。長期以來,諸多上市櫃公司之董事只照顧自己之利益,非但沒有利益迴避之觀念,甚而利用其對董事會議事之主控能力,遂行其利益輸送之交易,損及廣大其他股東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是以治理守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董事應秉持高度之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如涉有董事本身利害關係致損及公司利益之虞時,即應自行迴避,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亦不得代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同時,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相互支援。 至於董事應自行利益迴避之事項,係以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為抽象判斷之依據,唯各公司仍應依其行業特性與交易型態,作更具體明確之規範。而為落實利益迴避之精神,相關董事應自始迴避,亦即在討論相關議案時即行迴避,非僅於表決時方迴避。

依公司法第二○五條第二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公司法第 180 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再者經濟部亦曾函釋說明,依證交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買回之庫藏股於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自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董事會議案之討論,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程依序進行,以避免特定董事藉由議程之變更,而影響會議決議結果。另會議主席於議事終結前,除遇有特殊狀況,例外許其得決議散會外,其並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以免造成會而不議,或議而不決之狀況,影響公司正常運作。至若董事會已經主席宣布散會後,自應依公司法第二○四條規定之召集程序,重新召集,縱若董事另推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依法應不生效力。

董事會議事規則之訂定或修定,應屬董事會本身為議事之順利進行而規範,並應依其實際議事運作情況作修訂以資週延,故其訂定或修定宜由董事會自行決定,至於是否須經股東會通過,係屬公司自治事項,宜由公司自行決定,惟主管機關證期局鼓勵公司將新訂定之董事會議事規範提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為落實公司治理精神,並兼顧股東平等原則,下列公司不得擔任徵求人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1) 金融控股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所規定之子公司。 (2) 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依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所規定無表決權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