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取得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將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時,應由發行公司填報送存集保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應由股東併入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股東,應由發行公司填報送存集保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應於送存集保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特定股東,依法應將其持有股票強制集保時,因是類股票集保公司係以客戶別分別設置保管帳戶,依規定申請領回時,係以原股票交付之。故此類股票於送存集中保管時,得免計入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至該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但該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財政部89/07/26台財稅第0890454416號函)
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或於一課稅 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 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扣繳所得時 ,應該在給付日的下個月 10 日以前把 上一月內 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且在每年 1 月底以前,把上一年度內按每一個所得人的所得(包括扣繳稅款)及所得類別開立扣繳憑單,不屬於扣繳範圍和未達起扣點的所得資料則開立免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並在 2 月 10 日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 給付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 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各類所得時 ,扣繳義務人應該在代扣稅款日起 10 天內,把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所得稅法第88、89、92條)
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公司得拒絕發給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之表決票:
1. 委託書用紙非為公司印發者。
2. 因徵求而送達公司之委託書為轉讓而取得者。
3. 違反徵求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
4. 於徵求場所外徵求委託書。
5. 徵求人擬支持之董事或監察人被選舉人,超過公司該次股東會議案或章程所定董事或監察人應選任人數。
6. 取得委託書者(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利用他人名義;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7. 徵求受託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聲明其受託代理之委託書非為自己或他人徵求而取得)有虛偽情事者,或未檢附聲明書及明細表送達公司或其代理股務機構者。
8. 人未於委託書上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
9. 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其所受委託之人數超過30人時,其全部代理之股數。
10. 股務代理機構受公司委任擔任受託代理人未依相關規定辦 理。
11. 違反「委託書規則」第10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6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者。
12. 將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轉讓他人使用者。
13. 徵求人或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其代理股數超過規定限額者,其超過之部分。
14. 徵求人之投票行為與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記載內容,或與委託人之委託內容,不相符合者。
15. 其他違反「委託書規則」規定徵求委託書者。
利益迴避是一道德標準之觀念,按公司治理之效能是否發揮,董事會之角色相當重要,其中利害關係董事之自行迴避,又為董事會功能能否彰顯之關鍵因素。長期以來,諸多上市櫃公司之董事只照顧自己之利益,非但沒有利益迴避之觀念,甚而利用其對董事會議事之主控能力,遂行其利益輸送之交易,損及廣大其他股東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是以治理守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董事應秉持高度之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如涉有董事本身利害關係致損及公司利益之虞時,即應自行迴避,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亦不得代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同時,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相互支援。 至於董事應自行利益迴避之事項,係以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為抽象判斷之依據,唯各公司仍應依其行業特性與交易型態,作更具體明確之規範。而為落實利益迴避之精神,相關董事應自始迴避,亦即在討論相關議案時即行迴避,非僅於表決時方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