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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證交所自110年10月12日起實施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 2021/10/12

證交所自110年10月12日起實施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


1.投資人違約之負面信用資料將於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留存紀錄,除經證券商通報結案者起繼續揭露三年外,該紀錄將永久留存。
2.投資人若於1年內再次發生違約,全體證券商自接獲證交所結案公告日起3個月內,受理該投資人首次交易日起連續10個營業日之委託,須預收足額款券。


提醒您,投資應量力而為,謹慎判斷,並注意相關規定及評估自身承受風險之能力。



更多相關說明請詳見證證交所新聞稿及問答集:
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新聞稿 (連結)
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問答集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