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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更新信用交易實施新制本公司具體認定標準事項 2019/04/30
經紀業務自辦信用股票內控標準及處置作業要點

當委託人之擔保品或信用狀況之風險達本公司所定具體認定標準時,本公司除得自行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採取限制張數、調降其融資比率及調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之控管措施外,亦得終止展延融資融券之期限約定,並以書面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了結買賣。

本公司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上巿(櫃)有價證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單一個股市場整體融資使用率達60%以上。
  2、個股融資市占率達10%。
  3、十日均量小於500張。
  4、委託人融資餘額達500萬以上者。
(二)上巿(櫃)有價證券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時,併同公告自事由生效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三)上巿(櫃)有價證券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監視業務會報決議或有其他不宜情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四)上巿(櫃)有價證券經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公佈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之異常標準。
(五)上巿(櫃)有價證券公司或其負責人之財務狀況異常或股權發生重大糾紛,經媒體揭露負面消息,如:涉及內線交易、市場操縱、證券詐欺、掏空資產等違反證券相關法令者。
(六)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未履行交割義務經申報違約者。
  2、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十一條之違約情事。
  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三十三條違約情事。
  4、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二十八條違規情事。
  5、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操作辦法、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所定違約或違規情事之一。
  6、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六條違規情事。
(七)委託人經媒體揭露有負面消息,如:涉及內線交易、市場操縱、證券詐欺、掏空資產等違反證券相關法令者。
(八)委託人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動或信用狀況不佳,且委託人無法提供相關財力足資證明財力無虞者。